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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犯错,除了我们经常在新闻、通报上看到的各种国法、党纪和政纪处分,很多情节轻微的还会有一些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我们普通干部更多的可能是遇到这些。那么非党纪处分有哪些类型?会有什么影响和后果呢?一起来看一下15种非党纪处分及其后果:
1.批评教育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又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提醒其改正,防止发生更大的错误。
这是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对党员进行提醒、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主要指的就是批评教育。
2.谈话提醒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与本人谈话进行提醒。
谈话提醒不是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目的在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提示其警醒,注意纠正,严格自律,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领导干部接受提醒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谈话提醒也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咬耳扯袖。
3.谈话函询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采用谈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了解,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可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检机关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对没有问题的干部,通过解释说明,澄清了问题,解除了包袱,也提醒本人更加注意遵守纪律,维护良好的作风。对于有轻微问题的,则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如实说明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的,也可以酌情从轻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责令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立即停止其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现党员和党的组织正在实施违纪行为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这是一种临时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目的在于减轻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以避免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
5.责令赔礼道歉
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责令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主动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
适用这一方式,既可以促使违纪党员悔过自新,达到对其进行教育、警戒的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人,使其受到创伤的心理恢复平衡,防止矛盾激化。
6.责令作出检查
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责令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作出书面检查,总结教训,保证不再重犯的方式。
在执纪实践中,有时也会与党纪轻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综合运用,既给予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又要求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使责任追究更好地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