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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笔同道公文写作范文宝典:www.xiebitongdao.com  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发展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县域金融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地方金融发展并不活跃,金融机构主要以国有。
长期以来,我国县域金融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地方金融发展并不活跃,金融机构主要以国有商业银行县级分支行及地方所属农信社为主,金融监管主体主要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县域的派出机构为主。
与此相伴的是,我国自
国际金融危机后,在国际各发达经济体纷纷实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际协调和职能整合大环境下,我国也开始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主体由两个层面构成:
一个层面是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银保监会县监管组,证监会在县级未设派出机构。其中,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独立法人,负责推动落实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加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银保监会县监管组为非独立法人,负责县域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另一层面为县政府金融办(部分地区已组建为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其中一部分机构为单独设置,另一部分挂靠地方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职责主要是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监管工作,以及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等。不过,近年来多数省份已将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审批权限上收至省、市金融监管局,县金融办仅能履行有限监管权。
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方面,当前我国省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形式已明确为“人行牵头,多家参与”。但县域金融监管协调体制并未明确,且绝大多数县域也从未建立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个别县域形成的现有监管协调机制类型并不统一:有的以当地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牵头为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列席参与,该类模式注重贯彻执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但信息沟通共享有限,协调力度稍弱;另一类模式由地方政府牵头,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列席参与,此类模式注重区域金融发展,协调力度很强,但可能忽视潜在金融风险。总体上,由于缺乏联动机制,中央部门和县域政府在金融监管分工与协作上协调性不足,导致监管政策落实不严,加大了县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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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20305:关于新时期完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对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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