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笔同道公文写作范文宝典:www.xiebitongdao.com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村辅警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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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驻村辅警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村辅警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劳务公司统一招聘,派驻到各乡镇群工站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驻村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驻村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辅警超越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的后果由辅警本人承担。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招聘原则:辅警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招聘方式:驻村辅警人员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具体负责,人社局参与制定统一招聘标准,各乡镇和派出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由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至各乡镇所辖村(社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正式聘用,实行两年一聘,并与公安机关签订用工协议。
第六条派驻原则:驻村辅警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各群工站的辅警人员原则上从本群工站所辖村内产生。
第七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第八条辅警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二)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在本县。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165cm以上。
(四)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
(五)限男性,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或从事协辅警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放宽至高中学历),年龄18岁-35岁。
(六)具备以下之一条件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1.本科以上学历;
2.获得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证书;
3.从事过协辅警工作1年以上;
4、通过司法考试的:
5.乡镇机关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下岗工人;
6.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
7.近5年来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含网络版)发表过2篇以上文章的;
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9.优秀退伍军人;
10.其他经招聘机关认可的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