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2022-10-23 23:40:36 133

文章导读

携笔同道公文写作范文宝典:www.xiebitongdao.com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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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1)4号)、《市贯彻<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政.办(20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保障村民居住权利、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加强.政.策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我区落地生效,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1.编制县(区)域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逐村明确村庄分类,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分类与布局规划。

2.编制村庄规划。结合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试点先行,分类编制,有序推进,优先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示范村规划编制,2021年全区力争完成20%的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25年全区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3.核发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二)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预留用地空间。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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