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2021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2-10-23 23:40:28 146

文章导读

携笔同道公文写作范文宝典:www.xiebitongdao.com2021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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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市)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智慧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依法审查并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专项规划,落实用地,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

(四)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超载超限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六)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车辆尾气达标检测和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提倡利用现代技术引进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开发和再生资源利用。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实工地监管员职责,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隔离、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避免扬尘污染环境。

第八条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及时组织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覆盖、固化或防尘等措施。

第九条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园林绿化等工程开工前,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附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纸质复印件1份。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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