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2022-10-23 23:40:25 134

文章导读

携笔同道公文写作范文宝典:www.xiebitongdao.com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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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管委)(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及各区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管委)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管委)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管委)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通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委)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管委)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对安全生产舆情的引导、管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本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九条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除市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市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驻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级严格落实监测预警、灾情报告、事故报告等制度。

(九)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开展应急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参与市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十一)指导、监督下级政府或派出机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运维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十七)协助制定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十八)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九)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核电管理工作。

(四)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本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县政府教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加强所管理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所管理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监督所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五)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校车行为,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县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本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市县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二)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六)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县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指导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八)负责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市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负责司法行政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三)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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