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0:XXX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2022)

2022-10-23 23:39:16 156

文章导读

携笔同道公文写作范文宝典:www.xiebitongdao.comXXX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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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户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市城乡规划条例》、《XX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XXXX〕XX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XXXX〕XX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建房规划、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的,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规范先行、稳慎推进”的工作原则,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坚持稳慎推进、坚持农民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

第五条把村庄整体风貌管控贯穿到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坚持规划引领、建管并重、规范引导、有序推动。

第二章规划引领管控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河道蓝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七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XXX区村庄民宅风貌设计导则》及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相关规定进行。各镇应结合村庄规划开展村镇风貌管理的制度建设,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不仅村庄内部建筑风貌要相互协调,全区村庄整体风貌也要与“六大文化”、与支撑产业相结合。

第八条宅基地及建房具体管控标准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XXX平方米(X.XX亩),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村民建房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新建村民住宅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和XX市相关标准,应当使用安全、防火、环保、节能材料。

(三)村民建房应控制在二层(含)以下,原则上不得建设地下室,房屋的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超过XX%。传统村落只能建设一层。

(四)建筑层数与高度的具体要求:

X.原有院落(合法部分):建筑层数控制在二层以内。

⑴一层檐口高度不得高于X.X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X米(屋脊坡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超过XX°);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X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X米(屋脊坡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超过XX°)。(注:檐口高度为檐口到台基的高度,屋脊高度为屋脊到台基的高度)

⑵台基高度不宜超过X.X米,原有台基高度超过X.X米时,维持原高度,但不宜超过X.X米;

⑶院墙高度不宜超过X米;原有院墙高度超过X米时,维持原高度,但不宜超过X.X米。

X.新建院落(宅基地):建筑层数控制在二层以内。

⑴一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X.X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X米(屋脊坡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超过XX°);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X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X米(屋脊坡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超过XX°)。(注:檐口高度为檐口到台基的高度,屋脊高度为屋脊到台基的高度)

⑵台基高度不宜超过X.XX米。

⑶院墙高度不宜超过X米。

X.宅基地内其他房屋建设参照《XXX区村庄民宅风貌设计导则》进行。

(五)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必须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第九条传统村落宅基地建房要严格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及《XXX区村庄民宅风貌设计导则》进行。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条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无法分户扩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予的;

(二)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除已经明确不能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外,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户有所居:

(一)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二)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镇政府审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三)宅基地超占面积过大的,通过在具有申请条件的本家庭成员内部间调整,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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