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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2.xx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4
3.xx县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7
4.x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10
5.xx县政府政策解读制度.....................................................12
6.xx县“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制度.......................................15
7.xx县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制度.................................................19
8.xx县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制度................................................23
9.xx县“政府开放日”工作制度................................................27
10.xx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30
11.xx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34
12.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6
13.xx县政策解读专员制度....................................................39
14.xx县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41
15.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45
16.xx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48
17.xx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50
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地各部门(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并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促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动态管理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认定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拟制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随文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二)规范属性标注。公文成文后,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五、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保障措施
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xx县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和事业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省政府网站或市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三级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县政府办公室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政务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县直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条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政策解读制度
做好政策解读是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力度,促进政策执行落地,特制定工作制度。
一、解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做好解读工作。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政策解读专员,对需要解读的文件进行解读。
二、解读范围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解读;各部门自行出台重要文件,也要通过县政府网站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知晓、理解政府和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解读内容
解读政策时,应当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后续工作考虑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要详细、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四、解读程序
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解读材料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并由主要领导审签。各部门在起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时,上报“代拟稿”时必须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做退文处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向领导呈送审签政策性文件时,连同解读材料一并呈送。解读材料应于政策性文件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五、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一般采取图文漫画、简明问答、事例讲解、短视频等形象化、通俗化的方式进行,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政策,要多举实例、多讲故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鼓励采取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深度解读。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策解读督促检查工作,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及时报送解读材料。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不断完善政策解读专栏建设,及时跟进、主动对接,实时更新解读内容。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有机融合、有序推进,广泛宣传解读材料。
(二)严格按照程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所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要主动与发文机关对接联系、积极配合发文机关对外发布政策的解读信息。
(三)稳妥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应连续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防止政策信息因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xx县“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制度
xx县政府网站、xx县人民政府发布和12345热线等媒体平台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群众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政府与群众、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为xx发展建言献策的一个快捷信息平台。为认真做好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利用好“政民互动”听民意、解民忧、纳建言、受监督的平台作用,切实使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政民互动”网民留言的办理、回复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化解矛盾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努力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将“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责任到人。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民互动”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三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受理。
(一)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县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反映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
(六)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
(七)需要通过反映的其他相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主题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应告知其明确主题、内容;
(二)不属于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应告知其反映途径;
(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具有恶意攻击性的,应告知其已涉嫌违法,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方式反映诉求;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五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留言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对留言进行办理,办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理网民留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的回复要做到准确、高效,坚持实事求是,能联系上留言人的应尽可能当面给留言人回复,并由留言人对办理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三)对留言者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要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严禁上推下卸、推诿扯皮。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留言人;
(四)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留言,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六)答复时应当做到文字简明扼要,用语礼貌文明,内容问有所答,表述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流程。
(一)网民留言由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转各相关单位或乡镇及时办理;
(二)责任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简单咨询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一般性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应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要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
(三)责任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交办件,应于当日内将交办件退回,并说明退件原因。
第七条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回复内容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及时在网上回复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八条 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承办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说明,对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事项,应和留言者进行联系沟通,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等。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县政府总值班室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将进行定期通报,对交办件逾期未办结或敷衍塞责、无故拖延、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因办理不及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十县百乡”示范建设,加强全县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提高回应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把握基本原则
(一)及时有效。立足客观事实,遵循舆情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紧扣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发现、收集、核实、研判、回应、处置舆情,积极主动从正面引导舆论。
(二)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舆情回应处置工作职责,做到不被动、不失声、不缺位,注重加强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不断提升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和常态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把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以及其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务舆情作为回应处置重点。
(四)协调联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舆情演化特点,促进形成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联通和协调联动机制,整合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加强大数据舆情分析,强化与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协作,统筹推进线上发布和线下处置联动。
二、明确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做好舆情回应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履职尽责、主动担当。对涉及县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县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乡镇的政务舆情,涉事乡镇是第一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县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乡镇的政务舆情,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相关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平台的监测,建立完善覆盖广泛、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政务舆情监测网络,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核实舆情信息情况,实时准确掌握舆情动态。按照一般性事项、社会热点问题、复杂敏感事件、重大突发事态等,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为有效处置、快速反应、及时发声赢得先机。同时,县政府办公室接收上级政务舆情信息,将第一时间将舆情信息反馈至相关乡镇及部门,并会同县委网信办通过监测系统实时处置。
(二)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舆情分析研判的重点内容、主要范围等标准,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问题性质、舆情烈度、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基础上,科学判断舆情走势和回应价值,有针对性地制订处置回应策略,确保情况明确、底数清楚、应对适度。对重要政务舆情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形成深度的舆情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有效参考。研判分析后归纳为综合性舆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网信办协同处理。
(三)健全分类回应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区别性质、程度及影响等不同情况,对政务舆情进行分类回应,并将情况报告分别上报上级机关。对于一般性舆情,经调查核实,如情况不真实或有较大出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说明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公开有关部门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置结果等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健全政民互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中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善于利用新媒体平台等交流、互动传播特性,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不断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和覆盖率,在政民、政企、政社互动交流中正面引导舆论、凝聚广泛共识,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舆情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和回应方案,及时发出权威声音,共同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始终掌握主动权。政务舆情监测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查处。
四、强化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要按照有关要求,研究制订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相关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
(二)加强培训交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对各地各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轮训,提升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回应关切的能力。
(三)加强督查考核。政务舆情应急处置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县政府办公室将对政务舆情应急处置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政务公开,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xx县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制定我县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