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话提纲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
在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话提纲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深入开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实践要求,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以学促知、以知促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从今天开始,我们组织开展为期一周的专题培训班,目的就是通过集中学习、解读培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将其落实到监督执纪工作中,强化日常纪律教育,落实好严管厚爱要求,引导党员既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又能放下包袱、轻松上阵。下面,结合开展好此次培训,我提几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促进执纪执法高效贯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同向、优势互补,都强调“规则之治”,这是纪法衔接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党纪和国法毕竟分属两种不同的规范、运用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其适用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标准等均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促进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来统筹运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促进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是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此次《条例》修订也在第4条将“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握三项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意义。《条例》在推进执纪执法贯通上持续用力,健全完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党的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当前党内政治生态尚未彻底净化、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等问题,《条例》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对提升执纪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精准把握纪律与法律的边界,真正做到科学精准规范、纪法情理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二是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主旨要义。《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突出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形成震慑。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保持专章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并进一步从总体要求、实体和程序上加强对违法犯罪党员处分的衔接。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聚焦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衔接,注重与组织处理等规定衔接,针对实践中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推动能上能下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够规范、有力等问题。
三是切实推动执纪执法贯通落深落细。要在把握好执纪执法边界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切实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既始终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过程,又在深化执纪执法贯通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始终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既要搞好内部纪法衔接,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又要规范外部法法衔接,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探索“三不腐”协同联动的有效途径,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全面提升。
二、准确把握对标党章全面落实《条例》,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