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课12篇(精选版)

2024-06-12 00:03:52 361

文章导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共12篇) 目录 篇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2 篇二、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7 篇三、202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共12篇)

 

篇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2

篇二、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7

篇三、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9

篇四、2024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讲稿........................17

篇五、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23

篇六、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宣讲党课讲稿..26

篇七、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59

篇八、2024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宣讲提纲.................................70

篇九、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80

篇十、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纪律教育专题党课.........88

篇十一、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宣讲党课讲稿...93

篇十二、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104


 

篇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

 

一、修订体现了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内容

首先,体现在指导思想的几处完善中,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其次,在总体要求中,条例第三条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再次,在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条例》第四条中,落实了总书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增写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

二、修订体现了贯彻党的大会报告的精神首先,体现在落实党的大会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条例》新增一条第五十七条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此款政治纪律中。

其次,体现在落实党的大会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再次,体现在落实党的大会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新增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

三、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首先,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处分规定。增写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慢作为、假作为,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次,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再次,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理,增写了处分规定。

第四,条例还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分则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四、修订坚持与时俱进,与从严管党治党新制度呼应

首先,维护了党纪新规定的严肃性,与相关规定同步更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在条例廉洁纪律修订中就有多处体现。如,《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其次,条例从执纪工作发现的问题出发,充实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在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条款中,增写了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费的处分规定。

再次,条例从服务中心和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对违法但未犯罪的党员明确规定了党纪处分要求,并设定兜底条款。《条例》第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例落实严管和厚爱并重的要求,区分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如对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从严重处分。在《条例》第三十条新增一款,“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着惩前感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违纪行为,条例第十九条专门新增两项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为具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提供纪律保障,也体现了党纪的严管和厚爱并

举。

五、修订织密了监督全覆盖,不断提高执纪精准和质效

首先,对党员干部言行全时空管理。时间上,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在职还是退休(离职),《条例》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都有了组织纪律要求,时刻警示党员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时刻都要严守党纪法规。对象上,所有党员全覆盖。不论党员在国内还是在境外,都要严守党纪。如,《条例》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又如,在完善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廉洁奉公要求中,《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四十二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

其次,线上线下的全覆盖。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在网络空间上,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再次,将党的规矩、党的优良传统制度化,织密纪律制度,在执纪中有规可循。在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四风”存在的问题,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篇二、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

 

同志们:

XXX总书记强调:“要守住权力关,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对权力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是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有力地回答了“怎样看待权力,怎样使用权力”这个权力观最基本的问题。

回溯党史,那些焦裕禄、孔繁森、谷文昌、廖俊波等保持清正廉洁的优秀领导干部,无不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模范,他们虽然岗位不同,但都受到了群众的持久称颂,就是因为他们守住了权力关,彰显了共产党员的赤子之心、为民情怀。

权力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党员领导干部的立场原则和党性观念。现实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正确权力观,有的掌权自鸣得意、忘乎所以,“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二在肆意妄为的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有的精神空虚、贪图享乐,信奉金钱至上、名利至上、享乐至上,把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筹码。有的急功近利,在仕途升迁上渴望走捷径,把权力当成风光和享受,热衷于权力变现、大搞权力寻租……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忘却了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权谋私、为所欲为,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拥有着“共产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公民”等多重身份,更应该正确认识权力,用权应知责、为民、律己,正确行使权力,让权力始终为干部员工谋幸福。

用权当知责。领导干部的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肩负的责任也越大,越要增强责任意识。当前,中泰集团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期、攻坚期,前进道路上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异常复杂严峻,各级领导干部要有“用权当如履薄冰,不慎乃殃”的敬畏意识,牢记“为官避事平生耻”的古训,充分用好权力的“杠杆”,切实端正用权的态度,把做官当做事,把用权当履责,依托本职岗位的“支点”,有力地“撬动”事业发展,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仰不愧党、俯不愧民、内不愧心。

用权应为民。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不论位置多高、权力多大,都要记得权力来自于组织、员工和社会的信任和支持。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下架子,去掉“官”气,明确权为民赋、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道理,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倾听员工呼声,把握员工期盼,回应员工诉求,用好手中的权力及时为员工排忧解难,把“员工需要”作为用权的根本方向,把“员工满意”作为检验用权成效的唯一标尺,在办实事中体现价值,赢得威望,广泛凝聚干部员工奋进新征程的磅礴力量。

用权常律己。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但法纪限定了权力的边界。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国有企业抓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规矩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正确的权力观把好思想和行为的“总开关”和“总闸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自觉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坚决做到按规矩原则用人,按法规程序办事,时时刻刻地接受干部员工的监督,始终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用权。

如何认识和看待权力、如何正确行使权力,是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答好的考题。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才能树牢权力观、守好权力关,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以自身过硬的言行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环境,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根本动力和坚强组织保证。


 

篇三、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当好人民的“磁子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如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把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认识推向新的高度。在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XXX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思想、见行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深悟透XXX总书记关于“正确的权力观”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始终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

一.坚定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的高度自觉

作为领导人民不断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能够始终经受住权力的考验。抗日战争时期,外国记者访问延安后,向宋美龄讲述对延安共产党人的印象,宋美龄回答:“如果你们讲的有关他们的话是真的,那我只能说他们还没有尝到权力的真正滋味。”如今,早已识得权力“个中三昧”的中国共产党人,通过一整套权力制约的制度机制,维护了权力的公共属性,防止了公权的私用和滥用。考验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责任无比重大,使命无上光荣。同时,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将长期存在,“四种危险”将长期存在。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始终筑牢慎权慎行的防火线,牢记“秦有六国,兢兢以强;六国既除,池乃亡”的教训,在树牢正确权力观上响鼓重槌。

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彻底做到自我革命,始终成为中国人民最可靠、最坚强的主心骨。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面对新征程上的新挑战新考验,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以赶考的紧迫感,驰而不息推进,让百年大党在自我革命中不断焕发生机活力。自我革命是补钙壮骨、排毒杀菌、壮士断腕、去腐生肌。这种刀刃向内的大无畏勇气从何而来?从根本上来说,来自于党的性质、共产党人的党性,来自于共产党人能够正确对待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有了正确的权力观,才能有“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境界觉悟,才能本着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检视自身、常思己过,坚决同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作斗争,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自觉在提高本领素养上下真功夫实功夫苦功夫,能造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先锋分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关键在人。1937年,毛泽东在为陕北公学成立的题词中写道:“要造就一大批人,这些人是革命的先锋队。这些人具有政治远见。这些人充满着斗争精神和牺牲精神。这些人是胸怀坦白的,忠诚的,积极的,与正直的。这些人不谋私利,唯一的为着民族与社会的解放。这些人不怕困难,在困难面前总是坚定的,勇敢向前的。这些人不是狂妄分子,也不是风头主义者,而是脚踏实地富于实际精神的人们。中国要有一大群这样的先锋分子,中国革命的任务就能够顺利的解决。”2022年,XXX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今天,党和人民同样需要一大批这样的先锋分子。”这是党的殷切期待,也是祖国和人民的殷切期待!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以“这样的先锋分子”为标杆和激励,自觉把好政治关、权力关、廉洁关,不断提升政治素养,加强本领养成,推动我们党形成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

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切实形成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在新征程上创新业、建新功。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三者紧密相连。正确的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为官立德之本。若领导干部在权力观上出现错位、存在盲区,必然导致政绩观上陷入误区,事业观上偏离正道,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便滋生蔓延,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大行其道,进而使执政者失去民心、走向败亡。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曾意味深长地指出:“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

以史为鉴,中国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1.把握“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科学意蕴

XXX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越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性质、来源、价值取向、运行准则,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力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坚持人民至上,将能否理解和践行“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作为检验党性强弱、考验执政能力的试金石。

深刻把握“权从何而来”,做到为民畏民。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一位美国记者问毛泽东,是谁给了中国共产党办事的权力?毛泽东回答:“人民给的。如果不是人民给的,还有谁给呢?”只有清楚权力从何处来,才能明白权力应用到何处。在权力来源这一根本问题上认知错位,必然会导致行为失向、陷入歧途。比如,把权力视作上级赋予所得,就会不唯实只唯上,“不怕群众不满意,只怕领导不注意”;把权力视为个人奋斗所得,就会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奉为信条,把手中职权当成损公肥私、营营苟苟的工具。传统中国的优秀士大夫将“封侯非我意,但愿海波平”作为道德追求,将“一命而偻,再命而低,三命而俯”作为掌权的警醒,中国共产党人更应该把公权为民、不容私用作为行为底线;更应该在工作中敢作敢为、锐意进取,在做人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深刻把握“权为何而授”,做到勤勉尽责。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担当。中国士大夫自古以来推崇“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强调在其位、履其责、谋其事、尽其心。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廨续“民为邦本”的传统文化精髓,又突破了“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局限,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观和现代的责任政治理念,科学揭示了权力与责任的伴生关系。XXX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作为共产党人,必须大力发扬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的精神,展现敝裘赢马、力疾从公的一身担当,永葆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永葆不畏艰险、锐意进取的奋斗韧劲。

深刻把握“权依何而行”,做到规范用权。任何权力都是带“刺”的,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是强大的武器,能造福人民,用不好则会危及党和人民事业。领导干部切不可有权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要敬畏权力、依规用权,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权和责等关系,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公平正义是权力使用的根本标准,要始终牢记“恩所加,则思无因喜以谬赏;罚所及,则思无以怒而滥刑”,遵循从实际出发、按照政策办事而非从个人好恶出发的原则,公平不倾斜、公正不护短、公道不藏私,以正律己、以公服人。“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权一定要依法,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以人民为中心是权力行使的根本立场,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而不能捂着“乌纱帽”为己做官。廉洁自律是用权的底线,要心有戒尺,干净做事,廉洁律己。

2.健全确保正确行使权力的长效机制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防止权力失范,必须时时警醒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充分运用思想教育、舆论监督、制度规范等多种手段,确保党员干部在“警戒线”内行使权力,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

要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坚定理想信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是党员干部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思想一旦滑坡,权力观必将扭曲。如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太旧了、共产主义太远了,权力才是硬的、票子才是实的、享受才是真的。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要的是加强思想武装,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要持续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着力提升集中学习教育成效,推动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对党的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的高度政治认同,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要抓好制度建设这个根本,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正确的权力观要得到树立和巩固,关住权力的笼子就必须扎得越牢越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体系就必须更加科学严密,党内政治生态就必须持续净化。要大力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既要防止干部把公权力当作谋取个人或利益集团、“小圈子”私利的工具,把自己当成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代言人、代理人;又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坚守住初心,担当好使命。

要着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在斗争中磨砺干部。温室中长不出参天大树。共产党人正是在火热实践中砥砺理想信念,在伟大斗争中锤炼如磐初心和铮铮风骨。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是不断战胜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的伟大斗争实践。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必须在这一伟大实践中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在这一伟大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过程中“知稼嵇之艰难,察民生之疾苦”。如此,正确的权力观就有了难以动摇的实践根基,党员干部就能坚定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埋头苦干、奋勇前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篇四、2024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讲稿

 

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

同志们: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结构没变,内容修改完善76条,增加16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吸收管党治党的最新成果,释放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的鲜明信号。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我感触颇深,对《条例》修改背景和充实内容也有了更深地认识。

一是修订体现了落实XXX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内容。

首先,体现在指导思想的几处完善中,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其次,在总体要求中,条例第三条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再次,在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条例》第四条中,落实了总书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增写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

二是修订体现了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

首先,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条例》新增一条第五十七条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此款政治纪律中。

其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再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新增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

三是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首先,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处分规定。增写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慢作为、假作为,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次,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再次,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理,增写了处分规定。

第四,条例还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分则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四是修订坚持与时俱进,与从严管党治党新制度呼应。

首先,维护了党纪新规定的严肃性,与相关规定同步更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在条例廉洁纪律修订中就有多处体现。如,《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其次,条例从执纪工作发现的问题出发,充实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在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条款中,增写了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费的处分规定。

再次,条例从服务中心和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对违法但未犯票的党员明确规定了党纪处分要求,并设定兜底条款。《条例》第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首先,对党员干部言行全时空管理。时间上,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在职还是退休(离职),《条例》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都有了组织纪律要求,时刻警示党员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时刻都要严守党纪法规。对象上,所有党员全覆盖。不论党员在国内还是在境外,都要严守党纪。如,《条例》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又如,在完善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廉洁奉公要求中,《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四十二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

其次,线上线下的全覆盖。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在网络空间上,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再次,将党的规矩、党的优良传统制度化,织密纪律制度,在执纪中有规可循。在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四风”存在的问题,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条例》修订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从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新《条例》的施行,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也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篇五、2024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

 

同志们: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更好反映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落XXX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推进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律建设的责任和遵规守纪的自觉,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进行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使错责相当、过罚一致,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再比如,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从严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针对执纪实践中明确应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违法行为范围的需求,第一款细化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重点事项,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进一步严格执纪,增加第三款规定,重申和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中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第十七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贯通,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完善,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两条内容前后呼应,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总则是党内法规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不折不扣贯彻《条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推动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篇六、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宣讲党课讲稿

 

同志们: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意义重大,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深入学习贯彻XXX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把严明党的纪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明确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障,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我们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那么什么是党的纪律?哪些是我们容易忽视的纪律短板?如何加强纪律建设?今天我将以党的纪律为和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条例》主题,为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讲一堂党课。

一、深刻理解党的六大纪律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国无法不安,党无纪不治。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严明的纪律始终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那么,党的纪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的内涵是什么?

第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管总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主要是“四个坚决”: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个声音,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坚决与宗教迷信活动划清界限,坚决反对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第二,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组织纪律主要包括“四服从、三严格一自觉”。“四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三严格一自觉”即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第三,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核心内容即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第四,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侵害群众利益;严禁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严禁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五,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正确履职、担当尽贲、作风优良,这是党的工作纪律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对党是否绝对忠诚、是否遵从党组织要求、是否做到廉洁自律、是否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需要工作纪律做保障。

第六,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生活纪律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要求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

六大纪律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涵盖党的纪律各个方面,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必须一以贯之、身体力行。

二、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条例》,以案为鉴强化纪律意识

入党誓词和《党章》党员义务章节中都提出了“严守党的纪律”,正如XXX总书记强调的:“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纵观身边的典型腐败案例,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始于纪律意识松懈,党纪防线逐渐失守,一步步滑向违法深渊,最终沦为“阶下囚”。事实证明,拒腐防变守住党纪底线是关键,这是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大背景。修订肯定是因为形势变了,所以党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习。那如何学,我觉得首先是要掌握这次修订的重要内容,理解禁区,不要踩雷区,不要哪壶不开提哪壶,更不要明知故犯,撞在枪口上。

下面,我们分六大纪律来了解2023版修订的主要亮点:

政治纪律修改亮点:六个禁区

组织纪律修改亮点:五个禁区

廉洁纪律修改亮点:九个禁区

群众纪律修改亮点:三个禁区

工作纪律修改亮点:十一个禁区

生活纪律修改亮点:两个禁区

这些禁区是我们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确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从这些禁区中总结出这样六个关键词,政治纪律强调的是忠诚,组织纪律强调的是守规,廉洁纪律强调的是公私问题,群众纪律强调的是为民,工作纪律强调的是尽责,生活纪律强调的是守德。禁区既明确了党员不能踩的雷区,也明确了党员要达到的标准。

因为内容较多,在这六部分内容中,我们每部分着重讲其中一个禁区。

()政治纪律

内涵: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关键就是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一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核心)。

这一部分强调:忠诚。

政治纪律这一章节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强调了以下六个禁区。

禁区一: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增写至第52条)

禁区二:在党内搞“政治攀附”等非组织活动,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引号部分增写至第54条)

禁区三: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至第55条)

禁区四:“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引号部分增写至第56条)

禁区五: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增写至第57条)

禁区六:“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引号部分增写至第70条)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主要看禁区三:关于结交政治骗子违纪行为的处理。

【案例故事】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XXX总书记强调,“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

地方随后也有了动作。江西省纪委十五届三次全会将打击“政治骗子”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连日来,以印发典型案例通报、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清“政治骗子”的本质和危害。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认为,“政治骗子”最初是口语化的概念,后来成为专有名词,是指通过虚构或伪造真假参半的政治背景和身份,以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权力主体的信任,以达到谋求特定利益的政治欺诈行为的实施者。

事实上,“政治骗子”由来已久。1955年,被称为“新中国政治诈骗第一案”的当事人李万铭行骗多年,靠造假混成中央处级干部后被捕入狱。老舍还按照此案创作出话剧《西望长安》。近年来,在落马官员的相关通报中,“结交‘政治骗子’”的措辞更是频繁出现。

专家指出,近期高层将打击“政治骗子”提上了新高度并写进党纪处分条例,原因有二,一是“政治骗子”已从局部问题变为普遍性问题;二是随着形势变化,反腐工作的重点和策略正经历相应的调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披露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与两位“政治骗子”长期交往的故事。

北京市公安局退休干部石晓春和傅政华相识几十年,很早就看准俾政华是个官迷,生出了利用他的念头。2018年,石晓春向傅政华吹嘘自己有特殊门路,能帮他“搭天线”谋升迁。另一个只有中专学历的“政治骗子”李全更是和俾政华交往20年。他把自己包装成专家学者,告诉傅政华自己是领导同志身边的高级智囊。这些年里,两人打得火热,成为莫逆之交。

据专题片,交往的过程中,石晓春、李全都利用傅政华的职权为自己和关系人办事、站台,谋取了大量利益,但二人带给傅政华的只有一个接一个的谎言。这是典型的“政治骗子”。

多个案例显示,“政治骗子”在形象包装、行骗手段方面具备一些共性,他们一般承诺可以做两类事,一是运作升官,二是逃避组织审查调查。

傅政华和两位“政治骗子”的交往,就是因其承诺可以运作升官。同样因升官心切被骗的还有原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单增德的情妇去泰山烧香拜佛时“巧遇”一位“大师”,“大师”说只有单增德当上了市长,情妇惦记的一块地才能到手。而要当上市长,需到北京找一个叫“张新政”的人。情妇照办,果然在京找到“张新政”。对方索要运作费,单增德拿出180万,最后官没买成,“大师”和“张新政”也都没了影。

“政治骗子”常用的另一个诱饵是帮助官员“逃避组织审查调查”。为了帮己脱罪,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将希望寄托在一个叫欧阳荣华的商人身上。他相信对方有“游说中央领导”的能力,甚至在2014年6月落马前夕,还频繁到北京与欧阳荣华商量“对策”,并奉上5000万元礼金求打点关系,结果事未办成,钱打水漂。

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被查前特意找到当地一名自称在中央纪委工作过的人,叫上妻子一起去“培训”,模拟演练如何对抗调查。后来真大白,这个“政治骗子”其实是兰州市公安局的退休干部。

“从这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政治骗子'已成为导致很多中高级官员落马的重要因素,成了腐败的催化剂,到了不得不治的节点。”除了问题本身的严峻性外,高层对“政治骗子”的关注,还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即反腐重心和策略正在调整。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传利指出,过去反腐工作的重心在官员身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反腐的认识进入新阶段,反腐打开了新局面,现行反腐策略得到调整,“反腐不仅要针对官员,还要对腐败长期存在的土壤进行治理,倒逼相应的制度建设”。这就是为什么本次《条例》修订要新增一条,把结交政治骗子的处理放进去。

(二)组织纪律

内涵: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维护组织上的团结统一的行为规则。它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个人之间关系的纪律。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

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守规。

组织纪律这一章节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强调了以下五个

禁区。

禁区一: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至第80条)

禁区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引号部分增写至第81条,注意第63条强调的是对抗组织审查的处分方式,属于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

禁区三: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较作出处理行为。(新增写至第85条)

 

(主要出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14条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禁区四: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写进第86条)

禁区五: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增写进第91条)(主要出自《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2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9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1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

开除。)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主要看禁区五:关于违规因私出国(境)违纪行为的处理。以往这块更多的关注因公出国(境)违规的问题,这次《条例》将因私出国(境)违规行为也一并纳入处理。

【案例故事】我们一起来看2020年11月19日温州市纪委市监委通报的6起党员干部违规因私出国(境)等典型问题。

1.鹿城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叶志异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违规因私出国(境)问题。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叶志异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5次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2019年4月,在鹿城区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排查时,叶志异不如实填报自身情况。2020年5月,叶志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瓯海区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陈晓慧瞒报本人出入境信息、违规因私出境问题。2013年1月,陈晓慧指示下属瞒报本人出入境登记报备信息。2015年12月,陈晓慧在申办出入境证件函上两次伪造他人签字并私自加盖单位公章。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陈晓慧未经审批私自出境前往澳门总计20次。2020年7月,陈晓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乐清市仙溪族中心卫生院原副院长马海波对下属人员违规出国失管失察问题。2017年8月,仙溪镇中心卫生院借用人员邵某某未经请假,因私前往美国并长期未归。马海波作为仙溪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对邵某某违规出国并长期未归问题失管失察,且未向组织报告邵某某有关情况。2019年4月,马海波受到警告处分。

4.瑞安市汀田街道二级主任科员邱献林擅自变更日程、违规因私出国问题。2016年3月,邱献林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前往国外探亲日程,且回国后未及时上交护照。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邱献林3次未经审批因私前往日本、马来西亚等地。2019年12月,邱献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文成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设施维护科副科长徐卫违规因私出境等问题。2019年7月,时任文成县原公路管理局路政一中队副中队长徐卫在办理港澳台通行证后,未按规定上交单位集中保管。2019年7月25日至8月3日,徐卫未经审批因私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三地旅游。2019年12月,徐卫受到警告处分。

6.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友强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名公职人员累计22人次违规因私出国(境)。吴友强作为该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履行职责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7月,吴友强受到诫勉处理。

上述6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在中央、省委、市委三令五申、严抓严管的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在执行因私出国(境)纪律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行为必须要予以严肃处理。为此《条例》在修订时将这些违纪行为增写进去,这样处理时也更有政策依据。

其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擅自违规因私出国(境)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不是一般的作风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问题。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部门陆续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干部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出国出境可“任性”不得,要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不能“说走就走”!一旦跨越“红线”,就可能受到法律、纪律的惩处。

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让遵规守纪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下属组织部门从严抓实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等基础性工作,把纪律规矩进一步严起来,坚决遏制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力度。对经查实违反规定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典型问题一律通报曝光,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三)廉洁纪律

内涵: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要严肃查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公私。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四风”隐形变异出现新情况。对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相应规定。这一部分内容也是最多,一共27条,一方面,因为实际生活中和它相关的违纪行为多;另一方面,因为这里把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八个禁止”,52个“不准”都罗列到这个地方来了,所以这部分条文最多,也是最值得我们去花功夫学习的。廉洁纪律这一章节在修订过程中在第94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同时主要强调了以下九个禁区。

禁区一: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增写至第98条)

禁区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增写进第104条)

禁区三: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

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中“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增写进第105条)

禁区四: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增写至第106)

禁区五: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增写进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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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纪律处分条例党课12篇(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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